公告日期:2024-04-2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 2023 年度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事务所于2012年2月9日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大华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梁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人数2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大华事务所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488家,主要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5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聘大华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及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
安排,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大华事务所就审计的各个阶段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并严格执行,充分满足了公司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履行了恰当、必要、充分的审计程序,形成了详细的审计工作底稿,并实施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锦州港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截止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尚未结案,立案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计划监督
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暨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2023年年报首次沟通会,与会委员会同独立董事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会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重视2023年年审工作,加强审计力量投入,增派高素质人员,确保年报审计质量;年审会计师要加强与治理层、经营层保持面对
面的双向沟通,对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持续关注,做好审计计划的后续具体落实,切实提高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质量、准确披露公司财务数据和经营成果,按时出具审计报告。会议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关注贸易收入确认、关联方识别等重点领域的审计风险。加强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等内控环节的合规审计;重视贸易资金的筹措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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