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审议事项及决策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若审议事项及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审议事项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暨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三)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措施。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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