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3-27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审议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变更依据充分、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陈海华 胡鸿高 陈永宏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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