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汽车: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福田汽车资讯
2024-08-30 19: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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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宇侬律师、徐浩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资料:
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4—055);

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3.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二
次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具体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
出了召开通讯董事会的通知以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 11 名,实际出席董事 11 名,截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共收到有效表决票 11 张,董事会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3. 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北汽
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 2024 年 8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第二次公告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第二次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5.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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