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汽车: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福田汽车资讯
2011-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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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4-16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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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1, 5th floor, Hanwei Plaza, No.7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86-10)52019988,传真 Fax:(86-10)6561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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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浩天律师”)接受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李文、孙蕊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1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

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

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和参加会议的方式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数

49,667.5187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7.09%。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浩天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496,675,1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496,675,1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496,675,1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0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同意票:496,675,1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0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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