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57:永泰能源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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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0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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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30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财政部2017年印发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政策。为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新准则的规定,相关会计政策更加明确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本次公司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处置时不能转入当期损益,改为直接调整留存收益。

3、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
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进一步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三)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日期

公司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新旧准则转换累计影响结果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要求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合理和有效,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追溯调整,对公司业务范围和以往各年度及本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签署页)
董事: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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