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2-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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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日14:30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网络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9:30-11:30,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9,086,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99%。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1,445,309,3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8%。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95人,代表股份3,777,3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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