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2-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4年12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宝硕股份”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发行过程有关的文件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过程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验资及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验资及审计、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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