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廊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2012年3月)
廊坊发展资讯
2013-04-28 1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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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3-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决策

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充分发挥审

计委员会事前、事后审核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廊

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应在报告年度结束后下一年度的4

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

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

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为确保年度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审计委员

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经相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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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并按商定的审计时间表配合审计事务所完成

年度报告的各项审计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

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并解

释。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

效。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 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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