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3-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决策
功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充分发挥审
计委员会事前、事后审核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廊
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应在报告年度结束后下一年度的4
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
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
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为确保年度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审计委员
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经相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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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并按商定的审计时间表配合审计事务所完成
年度报告的各项审计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
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并解
释。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
效。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 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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