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6-05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夏
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
与信息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5 月20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载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做出了
决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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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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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正法律意见书 大元股份股东大会
2009 年6 月4 日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3 号2 层会议
室召开,会议就上述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 人,其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有表
决权的股东代表8 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共2964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1.4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徐斌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
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审议和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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