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45:*ST新亿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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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20: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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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15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19-055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19〕
21 号),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亿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 新亿、黄伟、李勇、陶维平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 年 2 月 25 日,*ST 新亿决定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作为其 2018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

2019 年 3 月 17 日,四川华信审计项目组进场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2019 年 4 月 26 日,*ST 新亿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年 4 月 27 日披露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但公司原因,数据重新录入
及校队需要时间,为谨慎起见,特将公司 2018 年年报披露时间调整
并确保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

2019 年 4 月 29 日,黄伟负责组织实施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
披露工作,但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黄伟未能完成上述工作。

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监事李勇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此会
议表决票通过电子邮箱发给监事陶维平,表决事项第二项为《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在表决票上签字同意的监事
有:李勇、陶维平,时间签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

2019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涉案行为发生期间,*ST 新亿未聘任专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黄伟实际履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新亿相关公告、定期或临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截图、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ST 新亿未在 2018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2018 年年
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ST 新亿未在 2019 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该行为违法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黄伟作为*ST 新亿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且实际履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在*ST 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8年年度报告和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勇、陶维平作为*ST 新亿监事、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年度报告。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定期报告……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7“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等规定,上市公司监事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年度报告审核。李勇、陶维平未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三十八条和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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