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28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
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授权 ......4
二、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4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5
四、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7
五、结论性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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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发集团”)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所有提供给本所经办律师的文件,如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签发的,则这些文件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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