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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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康达(成都)法律意字第118号
致: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资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波、印娟律师出席了西部资源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5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 成都CHENGDU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14点30分;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9:15-15:00。
2015年5月20日14点30分,在公司董事长王成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开发区毕升路16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15年5月14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267,854,4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7%。同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6名,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0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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