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7-06-20
股票代码:600119 股票简称:长江投资 编号:临2007-021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非常重视公司治理工作。作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在专业调整和发展中不断规范、完善,但公司的治理状况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还存在一定距离,如:上交所要求股东大会不允许以通讯方式表决,但本公司《章程》中未及时更新;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中存在一位非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公司总会计师田志伟先生仍在大股东单位领取薪酬;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于2006年初未能做到及时披露转让世纪长江股权的事项;在05年度的定期报告披露中存在打补丁的现象。今后,公司针对上述问题,将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力,继续强化公司各部门的职能。
二、公司治理概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运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职权与运作基本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与控股股东的关系上,公司与控股股东严格执行"五分开",公司与控股股东基本上实行了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挤占、挪用本公司资金的现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值,对公司中小股东均有利。控股股东提出并保证切实履行股东的职责,确保与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在机构、业务方面独立,不越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重大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公司根据政策要求和自身经营情况需求,制定了各项内控制度,并得到较好的落实。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使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运作中、总经理在工作中严格按照上述规则执行;公司制定了涵盖公司各营运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同时,公司将于今年 11月底前根据证监局、上交所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整理和修订,及对这些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制度实施到位,使公司的管理质量进一步提高。
信息披露方面,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并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并于07年4月底制订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公司自成立以来,建立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主持日常生产经营,监事会代表股东和职工实施监督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层的权责,合理分工,独立运作,做到权责清晰,各施其职,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工作效率。经过多年的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逐步走向规范化。
另一方面,公司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机制改革。通过致力实施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约束;精简机构,科学合理地设置组织结构,提高办事效率;通过运用业绩评价,与薪酬挂钩,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提高工作积极性。通过进行内部机制的调整,建立了灵活的反应机制,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尽管公司在公司治理工作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我们去改进和完善。
(一)公司内控制度有待改进和健全,内控制度执行力有待加强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各项制度建立之后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但公司部分制度未能根据政策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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