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3-10-17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3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则,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资源及战略、创新战略、
营销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二)组织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跟踪国外经济走势和
国外大公司发展动向,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体制改革、发展战略、方
针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和分析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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