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14:东睦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睦股份资讯
2018-11-20 1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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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8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4,998,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49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27,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3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168,865,73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53%;反对13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30,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841,355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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