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7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新增12000吨汽车动力系统及新
能源产业粉末冶金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是基于对当前市场需求发生的变化和自身经营以及销售布局情况的分析,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降低投资风险而做出的选择。本次变更后,项目生产的产品仍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对“年新增12000吨汽车动力系统及新能源产业粉末冶金新材料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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