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美尔雅资讯
2024-04-29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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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日常办事机构;

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7.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8.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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