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编:400023
5-1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 China
电话/Tel : +86 23 8879 8388 传真/Fax : +86 23 8879 8300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做出决议召集。
2.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重庆路桥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3.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周五)14 时 00 分在重庆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5月10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
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 贵公司董事长李向春先生因公无法到会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且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贵公司董事、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