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2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除中信建投基金-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崔中兴未回复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外,其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均回复未来 3 个月、未来 6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 3 个月、6 个月之内,若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股份方案价格区间,导致回购股份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股份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股份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可能存在被注销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 A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或“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为了维护股东利益,强化投资者信心,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公司拟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经营管理层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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