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林海股份资讯
2024-11-18 18: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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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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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34 号
致: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江苏省
泰州市迎春西路 199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常康忠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6,668,5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2,767,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4%。

上述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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