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出具的是依据不充分,并不是说这个相互抵债的方法不行,这里表达的是证据(依据)不够。这个专项说明是符合会计制度的。因为制度要求的依据,如果免去他人的债务必须经苏州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并且表明商业目的,最好有双方有协议。这个后来完善即可。这里还需要对苏州公司的债权进行审查是否是真实的,抵澄星集团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没有,抵了后,苏州公司债权17亿得到归还,应收澄星集团17亿得到免出,还欠的5亿如何安排几方是否有协议都会核查,并叫律师对是否有效发表意见。这样才可能认可。参见st科迪以债抵债的证据和核查过程。不觉得黄了,继续完善手续,按程序进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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