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于董秘,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给予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请问,根据贵公司第三季度报告,自然人洪泽君连续多个报告期持股达到5%,请问你公司为何不公告? 【答】
宇通客车: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股东洪泽君先生持有公司110,66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9983%,未达到5%。感谢您的关注。¶¶2024-01-12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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