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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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2014年度首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通客车”)的
委托,担任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就2014年度宇通客车首次回购注销部分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
1、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上公司及相关公司印鉴及相关人员印
鉴、签字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所记
载的内容也均是全面、准确、真实的;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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