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7-21
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董事会还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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