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8
五、发行人的股东...... 8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9
七、发行人的业务......10
八、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2
九、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变化......3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4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6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7
十三、发行人的三会召开情况......57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58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60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61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项目......61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4
十九、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5
二十、结论意见......6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01F20221975-07号
致: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年 2月 27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法律意见》及其他必要的鉴证意见。
2023 年 3 月 29 日,天职出具了编号为“天职业字[2023]17511 号”的《保
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度审计报告》”)。现本所就发行人 2022 年 9-12 月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或《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有关的重要事项(以下简称“期间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述报告期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年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本补充法律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材料。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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