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包钢股份资讯
2007-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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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6-29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证券代码:600010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将《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对按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八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请董事会讨论后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该所的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收集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并整理;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呈报董事长;

(四)董事长报告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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