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430735 证券简称:智达康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南京智达康无线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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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智达康无线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智达康无线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一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 二名股东代表;
(二) 一名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上述人员统称为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
次。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有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六)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
应当向监事征集会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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