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430727 证券简称:金格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金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刘勇军、王红
5,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发起人为: 东、刘鹏、陈珈。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刘勇军、王红东、刘鹏、陈珈。发起人认购 下……
股份情况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让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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