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430722 证券简称: 鸿图建筑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上海鸿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公司股份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在
国证监会批准,公司股份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年【】月【】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牌转让。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该等 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 股。
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工;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者注销。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员
工。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下:
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配;
东大会,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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