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27
公告编号:2020-049
证券代码:430714 证券简称:奇才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特 305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0 月 21 日
案号:(2020)苏 0509 执 652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7985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1 月 4 日
案号:(2020)苏 0509 执 6809 号
公告编号:2020-049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文号(2020)苏 0509 执 6525 号执行通知书:一、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 110410.00 元以及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二、按生效的(2020)苏 0509 民特 305 号文书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1556.00 元。
(2)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7985 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原告
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元合的劳动合同关系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予以解除。二、原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之前
支付被告张元合 2020 年 3 月至 4 月期间工资 4662.03 元,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
前支付被告张元合经济补偿金 11663.69 元。三、原、被告双方之间包括本案在内的所有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一次性全部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知悉该事项后,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争取早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影响。四、备查文件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信息查询记录。
公告编号:2020-049
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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