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04
公告编号:2021-028
证券代码:430714 证券简称:摘牌奇才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费福根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11205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2 月 24 日
案号:(2021)苏 0509 执 260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同里劳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 1882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
息及复利(截至 2020 年 8 月 11 日利息为 520122.35 元,自 2020 年 8 月 12 日至
公告编号:2021-028
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主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费福根、费建农对被告吴江市同里劳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235567)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减半收取 1300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80088 元,由被告吴江市同里劳动
实业有限公司、费福根、费建农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61558244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积极协调处理。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28 日、2021 年 3 月 10 日、2021
年 3 月 23 日、2021 年 3 月 26 日、2021 年 3 月 29 日、2021 年 4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23 日、2021 年 7 月 14 日、2021 年 7 月 23 日在全国中国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1-00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
公告编号:2021-028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