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3
证券代码:430714 证券简称:奇才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14421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3 月 22 日
案号:(2021)苏 0509 执 353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费福根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11164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3 月 9 日
案号:(2021)苏 0509 执 291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费福根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11168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3 月 9 日
案号:(2021)苏 0509 执 290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费福根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11171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3 月 9 日
案号:(2021)苏 0509 执 291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费福根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11172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3 月 9 日
案号:(2021)苏 0509 执 2910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昊枫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4593508.39 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93508.39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4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5540 元,由原告深圳市昊枫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5077 元,被告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0463 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1)第四页第 2 行“2017 年 7 月 13 日,农行吴江分行作为贷款人与朝阳
塑胶公司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份(编号分别为
32010120180003148、32010120180003190),”补正为“2018 年 3 月 14 日,农
行吴江分行作为贷款人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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