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9
公告编号:2021-009
证券代码:430714 证券简称:奇才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 0509 民特 530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1 月 13 日
案号:(2021)苏 0509 执 35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9632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1 月 11 日
案号:(2021)苏 0509 执 271 号
公告编号:2021-009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苏 0509 民初 9022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2 月 14 日
案号:(2020)苏 0509 执 765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执行案号(2021)苏 0509 执 357 号确认的义务: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木
渎镇五峰村经济合作社与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经苏
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案号(2021)苏 0509 执 271 号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苏州奇才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江龙轩电脑有限公司货款 78505.82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截至 2020 年 8 月 3 日为 3665.71 元;自 2020 年 8 月 4 日起,以 78505.8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履行完毕(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
吴江龙轩电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543101040021859)。二、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27 元、保全费 920 元,合计 1847 元,由被告苏
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协
公告编号:2021-009
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执行案号(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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