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10:00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公司办公大楼5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鲍杰军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均为2016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数143,07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96.68%。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十一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3、根据对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3,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3,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3,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同意143,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3,0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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