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04
公告编号:2019-003
证券代码:430700 证券简称:ST飞尼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邦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兆科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冉丽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忠录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波、彭斌、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具体案情详见2017年3月23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
公告编号:2019-003
《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具体案情详见2019年1月15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4月2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3民终2600号),判决书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3民终2600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2元,由天津市邦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服从法院判决,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处理有关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未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编号:2019-003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3民终2600号)
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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