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9
公告编号:2018-035
证券代码:430700 证券简称:ST飞尼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3月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3月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邦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兆科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冉丽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庆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波、韩超、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具体案情详见2017年3月23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
公告编号:2018-035
《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具体案情详见2017年3月23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16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9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3日,因天津市邦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账号0200066209200017694)的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近日查询银行账户获悉,公司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已经消除。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近日查询银行账户获悉,公司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已经消除。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告编号:2018-035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9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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