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6
公告编号:2018-017
证券代码:430700证券简称:飞尼课斯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2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天津市邦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兆
科技“)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冉丽梅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何庆国
公告编号:2018-017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波、韩超,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具体案情详见2017年3月23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及依据详见2017年3月23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2月2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990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因本案相关事实涉嫌经济犯罪,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已立案侦查,且尚在侦查过程中,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
公告编号:2018-017
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中止审理,暂无法判断结果,对公司经营暂未产生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准备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代理应对相关诉讼,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应对。(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中止审理,暂无法判断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
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2017)京0116民初990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飞尼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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