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兰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巴兰仕资讯
2017-07-24 17: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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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24

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一七年七月



(本制度在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



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自身资产或信用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质押。



第五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向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时,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限额



以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七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必须取得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并做出决议,达到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述担保事项必须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提交的申请文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办理,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对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提供反担保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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