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广发证券作为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涉及重大未决诉讼 否
2 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否
3 大额借款和资产抵押未审议未披露 否
4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环保”或“公司”)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风险事项:
1、涉及重大未决诉讼
2021 年 1 月,原告天津众智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天津众智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众智机械”或“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益佰环保控股子公司天津碧源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源盛达”或“被告”)起诉
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事实及理由为:双方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签订《借
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 2,600,000 元,约定所借款项用于碧源盛达的经营活动,被告以“负压蒸发废酸处理设备”一套作为抵押,并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
记业务系统进行登记备案,借款期限为一年,自 2019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止,约定借款年利息为 20%,由被告按月支付利息,现被告未全面
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月份为 2020 年 2 月、11 月、12 月的利息
共计 115,267 元。现被告既不支付借款利息,到期也未偿还本金,遂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2,600,000 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2020 年 2 月、11 月、12 月借款期
限内利息共计 115,267 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本金
2,600,000 元为基数,按照签订合同时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 16.6%向原告
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4、依法判决被告以其名下抵押物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所有款项的清偿承担抵
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1年1月13日,被告收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要求被告于2021年 1 月 21 日到法院参加开庭审理。截至本风险提示性公告出具之日,案件已开庭审理一次,但尚未审结。
2、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基于上述案由,2020 年 12 月 25 日,众智机械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申
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碧源盛达银行存款 2,707,900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2020 年 12 月 27 日,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碧源盛达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707,900 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天津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截至本风险提示性公告出具之日,众智机械已申请冻结了碧源盛达以下银行账户: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137****400)、天津银行天马支行(206****60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122****902)、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817****825)。
3、大额借款和资产抵押未审议未披露
根据益佰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单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范围内对交易有审核的权限。碧源盛达与众智机械签署《借款协议》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3 日,益佰环保 2018 年末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金额为 16,476,379.98
元,控股子公司对外借款金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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