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3
证券代码:430660 证券简称:益佰环保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浩源国际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金红、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守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姜鹏、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如下事实:
天津市登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峰公司”)原系案外人天
津市益佰广通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广通”)股东,曾持有益佰广通 355 万股(占公司股份的 30%)的股权。
2017 年 1 月 26 日,登峰公司与案外人马守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一份,
约定由登峰公司将该公司持有的益佰广通的 355 万股股权,以 900 万元价格转让给马守栋。合同签订后马守栋向登峰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金 230 万元,余款 670万元始终未付,但登峰公司持有的益佰广通股权均已变更至马守栋名下。
2017 年 3 月 29 日益佰广通更名为“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本案被告益佰环保。2017 年 6 月 30 日,益佰环保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马守栋。
2020 年 7 月 9 日,登峰公司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曾向本院起诉马守栋,
主张该 670 万元股权转让金,相关案号为(2020)津 0116 民初 16683 号。后因
与马守栋庭外和解,登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申请撤诉。
2020 年 8 月 22 日,登峰公司与马守栋同时签订《和解协议书》和《债权转
让协议书》各一份,其中《和解协议书》约定:马守栋同意签订协议之日起 2日内向登峰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 670 万元及违约金 1,203,732.32 元及前述股权转
让纠纷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双方在 2019 年 11 月 25 日、2020 年
4 月 29 日签订的协议和补充协议终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益佰环保
于2017 年 4月 30 日至 2020 年 8 月15 日间共向马守栋借款本金合计 1,178 万元,
为马守栋的债权,马守栋同意将其中 820 万元转让给登峰公司,作为行前述《和
解协议》的价款(股权转让金)。2020 年 8 月 20 日,马守栋依约向益佰环保发
出前述转让 820 万元债权的书面通知,益佰环保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债权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020 年 11 月 1 日,登峰公司与本案原告浩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
份,约定,由登峰公司将其对被告益佰环保享有的债权 820 万元及相应利息,以460 万元价格转让给浩源公司,于 1 年内支付完毕。该协议签订当日,登峰公司向益佰环保书面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益佰环保在该通知上盖章确认。
2020 年 12 月 11 日,浩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浩源国际新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 8,200,000 元及逾期利息 586,918 元
(以 8,2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 4.75%计算自 2019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止);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 年 11 月 1 日,原告与案外人天津市登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
称“登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登峰公司将其享有的对被告的8,200,000 元到期债权本金及利息并转让给原告。合同签署后,登峰公司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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