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康枸杞: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早康枸杞资讯
2016-02-05 16: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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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2-05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15]第327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邮编:100022

Add:31/F,OfficeTowerA,JianwaiSOHO,39DongsanhuanZhongluChaoyangDistrict,Beijing,China

电话(Tel):010-58698899(总机) 传真(Fax):010-58699666

网址(http)://www.zhongyinlawyer.com 电子邮箱(E-mail):office@zhongyinlawyer.com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早康枸杞 指 宁夏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

宁金隆泰 指 宁夏宁金隆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科力恒健 指 宁夏科力恒健投资有限公司

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 指 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400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的行为

《股票发行方案》 指 《宁夏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指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兴华会计师 指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宁夏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

《发行业务细则》 指

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

《投资者适当性细则》指

理细则(试行)》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15]第327号

致:宁夏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股票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发行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论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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