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上午 10 点在宿迁市科工路 117 号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如期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32,760,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25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32,725,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03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二)经本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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