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箭鹿股份资讯
2023-11-17 23: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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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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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 2023〕 18 号
关于对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
济开发区(西区) 科工路 117 号。
刘伟, 公司董事长。
孙召云, 公司董事会秘书。
唐宇, 公司财务负责人。- 2 -
经查明, 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鹿股份”、
发行人) 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一是发行人内控制度实际执行情况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不一
致。 发行人招股书中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内部
控制” 、 “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 现场督导发现, 发行人
的关键人员存在多笔违反内控管理制度使用备用金的情形, 发行
人未有效执行内控管理制度且未如实披露。
二是发行人关键人员存在异常资金流水的情况与问询回复
内容披露不一致。 根据问询回复, 发行人说明其关键人员资金流
水不存在异常情况、 不存在向其客户职员支付佣金的情况, 订单
获取合规。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关键人员存在多笔资金流水异常
情况, 与问询回复情况不一致。
三是发行人低值尾货产品计价政策不合理。 发行人存在部分
低值尾货产品, 普遍自 2011 年起长期留库。 发行人并未将上述
低值尾货产品随生产过程转入成本费用, 而采取了长期留库的方
法进行会计处理, 存货计价政策存在一定不合理。
四是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金额披露不准确。 现场督导发现,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 问询回复未准确披露主要客户销售金额。
箭鹿股份及其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的行为违反
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 5 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 3 -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审核规则》 ) 第 20 条、 第 21 条,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箭鹿股份、 时任董事长刘伟、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召云、 时
任财务负责人唐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根据《上市审核规则》 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
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或给予纪律处分。
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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