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7 月 13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为对《问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回复,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问询问题的法律意见
一、其他问题
(1)发行人间接股东变动相关情况。根据申请材料及反馈回复: 发行人间
接股东由宿迁市宿城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变更为宿迁宿城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持有宿迁宿城国有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国有股权变动的程序、是否为无偿划转、是否已经转让完毕、股权权属是否已经确定。
(2)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消防等手续。根据申请材料及问询回复: 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办理房屋建筑物权证的房产建筑面积占比为 7.42%,且有 280.15 平米的压泥房涉及存放污染物,部分违规房产正在着手准备拆除。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办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的房产占比为 83.55%,且因历史原因无法补办。③发行人染色程序涉及外购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手续已无法补办。请发行人:①说明涉及污染物存放的房产在搬迁后,发行人如何进行污染物存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说明房屋搬迁的具体时间进
度安排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②说明消防验收与备案的关系,发行人无法补办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原因,发行人相关房产是否纳入消防监管;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是否可以替代消防验收程序;未办理消防相关手续对消防安全管理的影响,发行人存在的合规风险;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消防安全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③说明发行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手续无法补办的原因、对发行人安全生产的影响及应对措施。④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类似情形的处理情况,说明风险控制措施,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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