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5-18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见证意见书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见证意见书
君嘉【2026】文字第085号
致: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英华律师、郑莛钉律师(以下简称“君嘉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依法制订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26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披露了《郑州鸿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见证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电子通讯会议形式于2026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秦国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数29,497,59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7.58%。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的律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202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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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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