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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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5
四、 结论意见 ...... 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三)14:45 在芜湖市湾沚区新芜经
济开发区快速通道 4999 号行政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 15:00 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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