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6-25
公告编号:2018-019
证券代码:430536 证券简称:万通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6月2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经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上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
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任德文
公告编号:2018-019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2年9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重庆天福广场A栋钢质隔热防火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重庆天福广场A栋钢质隔热防火门的制作、运输、安装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防火门的制作、运输与安装,审核造价金额为753690.3元,其中含质保金22,610.71元。合同约定全部产品经质监、消防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被告收到原告工程结算款申请后15天内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97%,保修期2年届满后退还质保金。该工程已于2014年通过了消防验收。原告向被告开具了547,386元的发票,被告分别于2013年2月7日,2014年1月27日,2014年9月22日分三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共计544,236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余款3,150元被告尚未支付。同时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累计共有186,843.59元货款尚未支付(包括上述3,150元已开票但尚未支付的余款),质保期届满后也未能退还质保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但是被告一直未能支付。2018年5月9日,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之下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公告编号:2018-019
被告于2018年5月22日回函说是因原告未进行价款核对,要求原告前去办理价款核对,原告派员前往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186843.59元;
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退还22,610.71元质保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依据:与被告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天福广场A栋钢质隔热防火门购销合同》及多次催款的往来文件。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暂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6月21日正式受理了该起诉讼。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公告披露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编号:2018-019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起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依法合规主张自身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重庆?天福广场A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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