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4
证券代码:430516 证券简称:文达通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券交易管理办法(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或新制定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持有
公司证券及其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董事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上市股份、
可转换或交换成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及如《香港上市规则》第15章A所述,以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证券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权证)。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三条 公司董事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挂牌地相关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董事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
券:
(一)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刊发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如情况特殊(如应付下述第二十一条所指的紧急财务承担)则除外。
在任何情况下,董事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申报程序。
公司必须在每次其董事因为第四条(一)及(二)的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香港联交所。
根据第四条(一)及(二)所规定禁止董事买卖其所属公司证券的期间,将包括公司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内;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挂牌地相关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挂牌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如果本条款的转让限制涉及 H 股,则需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欲买卖公司证券的董事应先注意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
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及XIV部所载有关内幕交易及市场失当行为的条文。然而,在若干情况下,即使有关董事并未触犯相关条文,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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