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430424 证券简称:联合创业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联合创业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
联合创业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联合创业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联合创业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联合创业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但公司为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或控股51%以上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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